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管理新规发布 车内禁止声音外放

地铁里吃东西、手机追剧外放声音、车门关闭后扒门……这些广为诟病的行为都上“乘客行为黑名单”了。记者今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,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》日前发布,对乘客在地铁内一系列行为进行规范。《办法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。
禁止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车
《办法》共7章43条,包括总则、基础管理、客运组织、客运服务、乘客行为规范、服务监督与提升、附则等章节。
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,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,要求乘客在疏散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,提倡文明乘车美德等。
其中,10类禁止性行为包括:拦截列车,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,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;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,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;携带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、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、乘车;攀爬或者跨越围栏、护栏、护网、站台门等,擅自进入驾驶室、轨道、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;向轨道交通线路、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;损坏车辆、站台门、自动售检票等设备,干扰通信信号、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;损坏、移动、遮盖安全标志、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;在车站、列车内吸烟,点燃明火;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、推挤、嬉戏打闹;以及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
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: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、刻画或者私自张贴、悬挂物品;携带动物(导盲犬、军警犬除外)进站乘车,携带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;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,乞讨、卖艺及歌舞表演,大声喧哗、吵闹,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;骑行平衡车、电动车(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)、自行车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;在列车内进食(婴儿、病人除外);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躺卧或踩踏座席;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。
《办法》还指出,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,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,不得采取尾随、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。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,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。
同时,《办法》明确,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、婴儿护理台、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,宜开辟母婴室,设置自动取款机、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。
截至2018年底,我国内地(不含港澳台地区)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,运营线路171条,运营里程5295公里,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.8亿人次。交通运输部指出,出台新规旨在推动提高城市交通服务质量,提升广大乘客出行满意度、获得感。(北京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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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铁拒绝声音外放,有些文明是约束出来的
“昆明拟规定乘坐地铁时使用电子设备不能外放声音。”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中的一条规定引发热议。很多网友表示,公交工具上的噪声难以忍受,支持出台相关管理制度。
噪声干扰一直是个社会痛点,最“痛”之处是,面对各种噪声,大家往往只能忍受,而劝说、辨理、求助管理方等,通常不是很有效。劝说或辨理,只对有素质的人有效,而部分有“制造噪声习惯”的人,问题就出在道德素质不高上。跟“噪声”去说理,遭遇“秀才遇见兵”的尴尬,其实是意料中的事。
当前短视频盛行,不过是放大了部分国人的不文明习惯。说到“声音”方面的不文明,最典型的是“大嗓门”。在地铁、高铁、飞机上,经常出现发生“大嗓门”而遭人白眼甚至因此闹出冲突的事件。
不文明习惯的形成,从规则意识、生活习惯、道德素养上都能找到原因,而道德素养或是最根本的原因。实际上,任何一个人在自己需要安静的时候,都不愿意被打扰。总有人对自己制造噪音的问题“无意识”,实质就是“己所不欲而施于人”——地地道道的道德问题。
而从社会规则角度看这个问题,噪声的泛滥恐怕有管理不足的责任。有专家表示,公交工具上限制声音外放之后,如何落实规定是最关键的问题——这确实是个难点。
对噪声“之恶”,不管是管理上的宽容,还是噪声制造者的自纵,恐怕都涉及观念的问题:对现代规则、文明生活方式的理解和重视。以声音外放和“大嗓门”现象来说,应该安静的地方总是喧闹不停,主要是一些人不太重视“公共”概念,缺乏公共规则意识,还有一些人自己喜欢并习惯了“热闹”,认为“热闹”十分正常,也是现代文明理念欠缺的表现。
专家认为,通过宣传提升乘客素质,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,是“治本”之道。而我认为,不管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,还是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外放声音的治理,本质都是文明建设范畴的内容。而文明建设既要通过文化的力量,也不能缺少法治手段。特别是在某些传统陋习“势力”较强的背景下,制度约束是其他手段难以替代的。
社会文明需要长期的培育,而“约束出来的文明”,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。将“乘坐地铁时使用电子设备不能外放声音”写入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》,我认为大有必要。进一步说,还应在制度上将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定义为“安静公共场所”,对任何超出规定分贝的声音都作出限制和处罚的规定。(中青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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